第七章 签约以及歌曲版权授权(2/3)
不愿意因为工作影响他们的未来。所以我们安排活动的时候都会尽量选择他们放假的时候。
我们标注这一条主要是为了在不影响他们学习的情况下,他们能配合我们。”
宋文缮费了好些功夫才安抚好两个家长。
随后,双方又针对一些小细节的问题进行讨论,不过都很快就达成了共识。
这其中,陈致远这边的问题是最多的。
其一是他带了律师,在细节上可以找出来更多东西。
再一个是陈致远的合同相对其他两位有所不同。
因为陈致远会创作歌曲,并在面试的时候拿出了一首质量不俗的《十七岁的雨季》。
所以开丽特别给他加了一些相关条款。
这其中,有一个条款叫职务创作。
也幸好陈致远找了律师,经过周律师的讲解,他才知道什么是职务创作。
所谓职务创作就是陈致远在签下合同以后就会成为任职于开丽公司的作词作曲人。
这一条对于其他作词作曲人来说可能没问题。
因为签下以后,每个月都能拿到一笔还算可观的工资。
但经过周律师讲解以后,陈致远才发现里面居然有一个坑。
因为按照宝岛的版权法规定。
职务创作并不属于第一版权拥有方。
说简单点就是,在此期间你创作的作品,因为是职务创作,版权将不会归属于你,而是公司。
发现这一条以后,陈致远赶紧提出了异议,把这一条直接去除。
宋文缮这边对于这一条明显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没办法,如果不去除,陈致远就不签约。
最终没办法,他只能在打电话请示苗秀丽以后,把这一个条款去掉。
不过,也可能是这一条打乱了计划,在签完经纪合同以后,苗秀丽便匆匆忙忙的来了,并把陈致远父子喊到另一间办公室进行商谈。
至于商谈的内容,自然就是关于陈致远的歌曲问题。
苗秀丽不是傻子。
陈致远才17岁,就能写出《十七岁的雨季》这首让李子恒这个作词作曲大家都看好的作品。
他的潜力才华绝对是不容小觑的。
这种人才在公司,苗秀丽怎么可能坐视不管。
既然陈致远的歌曲版权他们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办法分一杯羹。
最后,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商谈,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有关歌曲版权的合同。
这份重新签订的合同确定了陈致远创作的歌曲将拥有完整的音乐著作权。
其中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当然,开丽也不是什么也没获得。
陈致远授权将自己以后的歌曲版权都交给开丽公司进行管理,并获得陈致远的歌曲版税百分之五十。
这其实就是后世版权运用中的OP以及SP划定。
OP指原始版权管理以及拥有方,拥有词曲版权的原始权利。
SP则是次级版权代理方,在OP授权下负责特定区域的版权管理,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权利层级和职能范围。
OP保留核心权利,SP仅在授权范围内行动,例如OP为全球词曲版权公司,那么SP就是处理区域事务如本地授权和版税结算等工作的存在。
职能上,OP则
